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布關于在全市禁止黃標車上道路行駛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切實改善環境空氣質量,根據《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廈門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規定,決定在全市禁止黃標車上道路(高速公路除外)行駛。違反上述限行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以200元罰款。
黃標車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判定。
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廈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關于在全市禁止黃標車上道路行駛的通告》(廈公交管通〔2017〕2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