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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車速保持多少能見度低于一百米

      2025-03-13 14:48:02 作者:資訊小編

      第六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溢水道或者溢橋時,應當停車觀察水情,確認安全后,低速通過。

      第六十五條攜帶超限物品的機動車通過鐵路道口時,應當按照鐵路道口和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時間通過。

      通過渡口的機動車輛應當服從渡口管理人員的指揮,按照指定地點依次候渡。機動車上下渡船時,應當減速。

      第六十六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遇交通堵塞時,可以間歇使用警報器,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區域或者路段使用警報器;

      (二)警報器不得在市區夜間使用;

      (3)并線行駛時,如果前車已經使用了報警器,后車就不再使用報警器。

      第六十七條機動車在單位和居民區應當低速行駛,避讓行人;如果有限速標志,就跟著它走。

      第三節非機動車交通規定

      第六十八條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1)非機動車轉彎優先讓直行車輛和行人通行;

      (二)遇前方路口交通堵塞,不要進入路口;

      (3)左轉時,在路口中心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車信號時,應在交叉路口停車線外停車。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5)向右轉彎,同方向車輛在等待放行信號時,如果能在本車道轉彎,可以通行;如果不能轉,那就依次等。

      第六十九條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六十八條第(一)、(二)、(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緩慢行走或停車觀察,讓右側道路的車輛先行;

      (三)對向行駛時右轉的非機動車,讓左轉的車輛先行。

      第七十條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如果有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你應該通過它們。沒有人行橫道、人行橫道設施或者不方便使用人行橫道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因非機動車道被占用而無法在本車道行駛的非機動車,可在被堵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通過被占路段后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在這種情況下,機動車應當減速讓行。

      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1.5米,寬度不得超過0.15米,前端長度不得超過車輪,后端不得超過車身0.3米;

      (二)三輪車、人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米,寬度不得超過0.2米,長度不得超過1米;

      (三)畜力車離地高度不得超過2.5m,寬度不得超過0.2m,寬度不得超過0.2m,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軸,后端不得超過車身1m。

      關于載人自行車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和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3)不要酒后駕車;

      (四)轉彎前,應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要突然猛轉。當你超過前面的車時,你不應該妨礙過往車輛。

      (5)不準牽引、攀爬、幫助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準雙手離開把手或手持物品;

      (六)不得互相幫助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七)不得騎獨輪車或者兩人以上騎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八)下肢非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九)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第七十三條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

      (1)不要酒后駕車;

      (二)不得并線,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三)通過繁忙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小于4米的狹窄道路或者橋梁、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時,不得超車。駕駛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拉牲畜;

      (四)不得用未馴服的牲畜驅趕,必須拴帶幼畜;

      (五)停放車輛應拉緊剎車,拴好牲畜。

      第四節行人和乘客交通規則

      第七十四條行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車行道內坐臥、逗留和嬉鬧;

      (三)追車、拋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行人穿越機動車道,應當通過人行橫道設施;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應當通過人行橫道;沒有人行橫道的,要觀察過往車輛的情況,確保安全后直行,不要在車輛接近時突然加速穿越或中途倒退或折返。

      第七十六條行人在道路上行進,每排不得超過兩人,但在已經實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條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機動車道上停車的;

      (二)在機動車道內不得從機動車道左側上下車;

      (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四)機動車行駛時,不得妨礙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出車外;

      (5)騎兩輪摩托車應直行。

      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殊規定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

      小型客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00km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10公里,中間車道最低時速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速度行駛。

      第七十九條機動車從匝道進入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車道,不得妨礙已在高速公路上的機動車正常行駛。

      機動車駛離高速公路時,應當開啟右轉向燈,駛入減速車道,減速后駛離。

      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速超過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當其速度低于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車輛的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50米。

      第八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能見度小于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后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2)能見度小于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手電筒。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并與同車道車輛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于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后示廓燈和危險警告手電筒。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盡快從最近的出口駛離高速公路。

      遇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發布限速、保持距離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倒車、逆行、橫過中央分隔帶、掉頭或在車道上停車;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三)在路肩上騎行、碾壓或行駛;

      (四)非緊急情況下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的;

      (五)試駕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三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貨車不得載人。兩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允許載人。

      第八十四條機動車通過施工路段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減速行駛。

      第八十五條城市快速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參照本節規定執行。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八十六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的,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應當記錄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機動車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地點,然后自行離開現場協商定損。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七條非機動車與道路上的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有爭議的,應當及時報警。

      第八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損壞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能夠移動的,應當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記錄事故情況后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應當強制離開。

      交通警察對前款規定情形下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可以當場調解損害賠償糾紛。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的工作規范進行。現場調查完成后,應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九十條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為搶救傷者需要支付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保險公司。

      受傷人員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先行支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第九十二條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由逃逸的一方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對已經勘驗、檢驗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終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期限為十日。達成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交通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第九十七條車輛在道路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告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

      涉及車輛、行人、列車的交通事故以及渡口的交通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九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其管理制度和程序,建立警務人員制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辦理機動車登記、核發號牌、對駕駛人進行審驗、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超越執法權限、拖延履行職責或者擅自改變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一百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投訴,及時調查核實,反饋調查結果。

      第一百零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質量考核、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預防和糾正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中的錯誤或者不當行為。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駕駛證的,沒收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駕駛證,吊銷機動車登記、駕駛證;申請人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沒有其他機動車駕駛人立即接替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予以處罰外,可以將其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在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一)無法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二)駕駛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因過度疲勞繼續駕駛的;

      (4)學習駕駛員在沒有教練的情況下獨自駕駛。

      第一百零五條對有飲酒、醉酒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六條公路客車超過核定載客載貨重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機動車后,駕駛人應當轉移超載乘客、卸載超載貨物,費用由超載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承擔。

      第一百零七條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被扣留的機動車的駕駛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三十日內未提供被扣留機動車的合法憑證,未辦理相應手續的, 或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逾期不來處理,經公示三個月后仍不來處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送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非法拼裝的機動車應當予以拆除;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應當報廢;涉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一百零八條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第一百零九條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處以罰款或者吊扣駕駛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相當于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能當場處罰其轄區內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可以由機動車注冊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警察的處罰進行陳述和申辯。交通警察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的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一百一十一條本條例所稱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是指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二十公里的手扶拖拉機等輪式拖拉機,以及最高設計時速不超過四十公里、只能用牽引掛車從事道路運輸的輪式拖拉機。

      第一百一十二條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和拖拉機駕駛證核發的信息和數據。對拖拉機駕駛人處以暫扣、吊銷駕駛證或者記分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處罰決定和記分情況通報相關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被吊銷駕駛證的,還應當將駕駛證送有關農業(農機)部門。

      第一百一十三條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時,應當向入境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和行駛證。臨時號牌和行駛證應當根據駕駛需要標明生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域。

      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境外機動車臨時號牌、駕駛證的申領條件和審核辦法,境外人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條件和審核辦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本條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60年2月11日國務院批準、交通部發布的《機動車管理辦法》、1988年3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1991年9月22日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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