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四的題型和分值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三十八條
每個科目考試的合格標準是:
(1)科目一滿分100分,90分合格;
(2)科目二考試滿分為100分。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掛車準駕車型考試合格,滿分90分,其他準駕車型考試合格,滿分80分;
(3)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滿分分別為100分,分別達到90分者為合格。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三十九條規定,車管所應當按照預約的考場和時間安排考試。申請人在通過科目一考試后,可以預約科目二或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有條件的地方,申請人可以同時預約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預約成功后,可以繼續進行測試。通過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后,申請人可以在同一天參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申請人申請大型客車、重型掛車、城市客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輕型掛車駕駛證。第二科沒有本地考場的,可以選擇本省(自治區)其他考場參加考試。
申請人申領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型掛車駕駛證,并通過部分科目考試的,居住地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變更考試地點,在現居住地預約其他科目考試。申請改考不能超過三次。
車管所應當使用全國統一考試預約系統,使用互聯網、電話、服務窗口等。供申請人預約考試。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6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每科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進行補考。不參加補考或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報考人員重新預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在十天內進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習者駕駛證有效期內,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預約考試次數分別不得超過5次。如第五次考試仍不合格,則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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