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兩年沒年審了 還能審嗎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第四條規定,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并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
(二)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達不到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
(四)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第五條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型和微型出租車8年,中型出租車10年,大型出租車12年;
(二)出租小客車15年;
(三)小型客車為10年,中型客車為12年,大型客車為15年;
(4)公共汽車載客汽車使用滿13年;
(五)其他小型和微型營運客車10年,大中型營運客車15年;
(6)專用校車已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大型汽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和單缸發動機低速載貨汽車使用9年,多缸發動機低速載貨汽車和微型貨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貨車使用10年,其他貨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貨物運輸半掛車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15年;
(十一)三輪摩托車12年,其他摩托車13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摩托車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型和微型出租汽車載客汽車使用年限不得低于6年,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型和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汽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的起始日期按登記日期計算,但自交付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登記手續的,按交付之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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