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證是什么
車輛營運證是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如果車輛沒有營運牌照,就是無證經營,也就是俗稱的“黑車”。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1.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和相鄰縣級行政區域之間從事客運經營的,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從事跨省、跨市、跨縣(毗鄰縣級行政區域除外)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申請在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發放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跨省、城際客運經營的,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商后,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協商不成的,提交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按程序協商決定。申請在設區的市的相鄰縣經營客運業務的,由有關交通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當地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2.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對法律、行政法規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必須運輸的貨物,貨運代理企業應當查驗相關手續。
3.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或者出租。
4.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暫扣無車輛營運證且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憑證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5.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至10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