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10%不到20%的扣分
扣除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公安部第163號令):
第八條: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一百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一次記12分。
第九條:
(一)駕駛7座以上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50%但未達到100%的;
(二)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道路上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一次記9分。
第十條:
(一)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或者駕駛7座以上客車超過核定載客人數20%但不足核定載客人數50%,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超過核定載客人數50%但不足10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載客載貨汽車、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6分。
第十一條:
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七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及其他載客汽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但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品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未達到50%的,一次記3分。
第十二條:
(一)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以上載客貨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規定速度10%以上未達到20%的,記1分。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