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實習期規定
2022-11-01 12:07:05
作者:蔡金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首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的實習標志。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操作公交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首次取得汽車類準駕車型或者摩托車類準駕車型后12個月為實習期。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的實習標志(附件3)。
第七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駕駛公共汽車、操縱公共汽車或者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以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機動車;駕駛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
實習期內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應當由持有相應或者準駕車型駕駛證三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其中,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以上駕駛證的駕駛人陪同。
增加準駕車型后的實習期內,駕駛原準駕車型機動車不受上述限制。
第八十條機動車駕駛人實習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取消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不符合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除交通違法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但機動車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未通過審驗,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暫扣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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