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被法院查封了還可以開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機動車來歷證明記載的機動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機動車不符的;
(四)機動車未經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或者未經國家進口機動車主管部門許可進口的;
(五)機動車的型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與國務院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公告不符的;
(六)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或者有關技術參數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
(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騙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轉讓登記:
(一)機動車與該車檔案記載內容不一致的;
(二)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三)距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內的機動車;
(四)屬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定情形的。
《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三十六條 ,屬于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質押備案。對機動車所有人、抵押權人、質權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抵押登記、質押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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