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召回給車主補償嗎
根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規定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
法律依據: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第八條 對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依照本條例全部召回;生產者未實施召回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責令其召回。
本條例所稱生產者,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生產汽車產品并以其名義頒發產品合格證的企業。
從中國境外進口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前款所稱的生產者。
第十五條 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調查認為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認為其汽車產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組織與生產者無利害關系的專家對證明材料進行論證,必要時對汽車產品進行技術檢測或者鑒定。
生產者既不按照通知實施召回又不在本條第二款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或者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組織論證、技術檢測、鑒定確認汽車產品存在缺陷的,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責令生產者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實施召回。
第十九條,對實施召回的缺陷汽車產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必要的運送缺陷汽車產品的費用。
第二十四條 生產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處缺陷汽車產品貨值金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有關許可:
(一)未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缺陷汽車產品;
(二)隱瞞缺陷情況;
(三)經責令召回拒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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