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電動車的新規定
1、按照道交法,非機動車應當在交通部門登記后,才可以上道路行駛,即需要辦理上牌業務。
2、電動車上路行駛,需要符合新國標標準。時速不得超過25km,蓄電池電壓不能超過48v,必須帶有腳踏騎行功能,電機功率不能大于400W。
3、電動車上路需要靠右行駛,并且要帶安全頭盔,后座不能載12周歲以上的人員,只能在一人,具體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的。
4、雖然設計時速是25km,但是實際上路行駛時速只能是十五公里每小時。沒有劃分車道的,非機動車需在道路兩側行駛,不能隨意橫行穿梭馬路。
5、不能是上高架橋、高速公路,轉彎需讓主道直行的車輛和行人先行。如果在非機動車道或右側車道受阻,可以減速借道行駛,駛過之后需要迅速回到右側非機動車道。
電動車新國標標準:
《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4.1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具有電驅動或電助動功能;
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d)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
e)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V;
f)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W。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第五十八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非機動車載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自行車載人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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