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車牌號和正式車牌號一樣嗎
車輛的臨時牌照只是車管所臨時篩選的幾個號碼,屬于車輛未落戶前,車管所為車主發放的車輛臨時使用證明。
而正式牌照號碼是需要車主自行選擇的,車輛在落戶時,需要車主本人到車管所工作窗口進行選號,這個正式牌照的牌照號碼會跟隨車輛一直使用。
如果期間車主將車輛出售給他人,辦理完過戶后,車管所會收回車輛的正式牌照,存入牌照資源庫中。
車輛的臨時牌照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五天,超期將不得繼續使用,如果有效期內,車輛下發正式牌照,車主需將該臨時牌照銷毀作廢,或者到將臨時牌照移交給車管所保管。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
(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來歷證明,以及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五)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以及機動車出口證明;
(六)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以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機動車制造廠出具的安全技術檢驗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制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核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屬于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車輛管理所核發一次臨時行駛車號牌。
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得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有效期。
機動車辦理登記后,機動車所有人收到機動車號牌之日起三日后,臨時行駛車號牌作廢,不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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