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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5號公布,根據2017年10月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第十三條規定:機動車號牌應當懸掛在車前、車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應當噴涂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的,不得影響安全駕駛。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64號)第七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掛車及大型客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后部未按照規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或者放大的牌號不清晰的;
(二)機動車噴涂、粘貼標識或者車身廣告,影響安全駕駛的;
(三)載貨汽車、專項作業車及掛車未按照規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四)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
(五)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未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變更登記的;
(六)機動車所有權轉讓后,現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限辦理轉讓登記的;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讓登記,未按照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八)機動車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變更備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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