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用汽車三包規定全文
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2021年7月2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3號公布)
一、
為了明確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統稱三包)責任,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制定本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適用本規定。
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后,屬于生產者責任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進口家用汽車產品到境內銷售的企業,視為生產者。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之間可以訂立合同約定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或者減輕本規定所規定的質量義務和三包責任。
鼓勵經營者作出嚴于本規定、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三包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家用汽車產品消費者、經營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者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家用汽車產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要求。
第六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建立家用汽車產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具體技術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工作。
二、經營者義務
生產者生產的家用汽車產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當事人約定的質量要求。未經檢驗合格,不得出廠銷售。
生產者應當為家用汽車產品配備中文產品合格證或者相關證明、產品一致性證書、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等隨車文件。隨車提供工具、附件等物品的,還應當附隨車物品清單。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產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車輛識別代號(VIN)、生產日期。
生產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
銷售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服電話、開具購車發票的日期、交付車輛的日期。
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約定的修理者(以下簡稱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
主要零部件、特殊零部件的種類范圍,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范圍及其質量保證期。
家用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產品的動力蓄電池在包修期、三包有效期內的容量衰減限值。
按照規定需要明示的其他內容。
生產者應當向市場監管總局備案生產者基本信息、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產品使用說明書、三包憑證、維修保養手冊和退換車信息等,但生產者已經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統上備案的信息除外。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生產者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備案。
生產者應當積極配合銷售者、修理者履行其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銷售者、修理者按照本規定提出的協助、追償等事項。
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產品的隨車文件。
銷售者應當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產品,并履行下列規定:
與消費者共同查驗家用汽車產品的外觀、內飾等可以現場查驗的質量狀況。
向消費者交付隨車文件以及購車發票。
按照隨車物品清單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附件等物品。
對照隨車文件,告知消費者家用汽車產品的三包條款、包修期、三包有效期、使用補償系數、修理者網點信息的查詢方式。
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并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使用、維護、保養家用汽車產品。
消費者遺失三包憑證的,可以向銷售者申請補辦。銷售者應當及時免費補辦。
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產品因質量問題不能安全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免費修理咨詢服務;咨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服務,并承擔必要的車輛拖運費用。
包修期內修理者用于修理的零部件應當是生產者提供或者認可的合格零部件,并且其質量不得低于原車配置的零部件質量。
修理者應當建立修理記錄存檔制度。修理記錄保存期限不得低于6年。
修理記錄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消費者質量問題陳述、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及工時費、車輛拖運費用、提供備用車或者交通費用補償的情況、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簽名或者蓋章等信息,并提供給消費者一份。
消費者因遺失修理記錄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查閱或者復印修理記錄,修理者應當提供便利。(來源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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