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停運報告
請求賠償的受害人應當就商用車的停運時間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從車輛修理時間、實際停運時間、停運通知等方面證明。
車輛停運補償
第一,事故責任人是否應對經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受到損壞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補償。” “因此給受害人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月29日第《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號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受害人使用被毀車輛從事貨物運輸或者客運經營活動的,受害人應當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請求賠償。修理期間損壞車輛,因停運造成損失的,由交通事故責任人賠償。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后,除交通事故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外,事故責任人還可以獲得因車輛停運造成的經營損失的賠償。
二、經營虧損的舉證責任
根據誰主張的原則,受害人主張經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營損失的舉證責任。首先,受害人應提供證據證明被毀車輛是否為商用車。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車輛是否從事經營活動,應以其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門頒發的運營手續為標準。在很多情況下,由于受害人的車輛沒有合法的經營證件,即使有經營行為,也被認為是違法行為。因此,相關訴求得不到法律保護。其次,受害方需要提供能夠證明受害人間接損失的證據。在實踐中,通常包括貨運合同和客運合同約定的預期收益。如果沒有合同,可以提供受害前六個月的營業利潤數據和賬單證明。
請求賠償的受害人應當就商用車的停運時間承擔舉證責任,可以從車輛修理時間、實際停運時間、停運通知等方面證明。至于被毀車輛是否為商用車,受害人應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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