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側超車撞車誰的責任大
超車撞右側超車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報案后,交警會在現場調查、調查取證后,根據行為分析及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作出認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異議。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審查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可以起訴嗎
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人能否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決定和行政機關制定或者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終審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行政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第《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號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權力的機關、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的范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明確授權的行為;(3)法律規定的調解行為、仲裁行為;(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5)駁回當事人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行政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實際影響的行為。交通事故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取決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故。準確判斷行為性質,即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是否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即行政確認行為。所謂行政確認行為,是行政主體依法認定、認定并公告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的具體行政行為。它雖然不直接確定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但為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確定提供了前提和依據,間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由具體行政主體——公安機關作出,是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的行為;責任認定的內容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地位、作用和法律責任的確認,它既是交通事故事實的證明,也是對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的確認。以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違章行為以及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為依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依據。一旦作出責任認定,將導致相應的法律后果: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接受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等。
可見,確定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的責任是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可以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其性質遠遠超出一般鑒定,實質上處理了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權利和義務,是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依據未來交通事故造成的。因此,它是一種具體的行政確認,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只要是具體行政行為,就必須接受司法監督。不受司法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必然導致行政裁量權的濫用,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因此,應當將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納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圍,以便在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合法權益時,可以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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