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劑超標處罰銷售者還是生產者?
食品添加劑超標如何處罰
食品添加劑超標,是生產經營食品超范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的食品,可以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銷售食品貨值不足一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食品貨值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照。
第一百四十八條因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者要求賠償。生產經營者收到消費者的賠償請求,應當實行首責制,先行賠付,不得推卸責任;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生產經營者索取價格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損失;賠償數額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但是,食品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缺陷的除外。
食品檢測超標如何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已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銷售者索取價格十倍的賠償.
超市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憑購物小票和帶條碼的商品外包裝,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索賠。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進行交易;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吊銷執照:
(一)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以回收食品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食品中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和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嬰幼兒等特定人群主輔食品;
(四)經營變質、酸敗、霉變、生蟲、臟污、混雜、摻假或者感官異常的食品;
(五)經營病死、中毒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動物、水產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的禽、畜、動物、水產動物肉制品的;疾病、中毒或不明死因;
(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
(七)超保質期經營食品的;
(八)出于防病等特殊需要,生產經營國家禁止食品的;
(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未經安全評價擅自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仍不肯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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