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復議
有兩種主要的救濟途徑:
一是抱怨和反思。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同時向公安機關監察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如有錯誤,可撤銷并責令補發新證。
二是在民事訴訟中提出異議。當事人對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自己對事故責任認定的意見,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采信該證據.如果法院認定事故認定確有錯誤,可以根據查明的事實重新確定雙方的責任比例,并據此作出相應的民事判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號第73條及全國人大法工委員會《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是否屬于具體行政行為,可否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意見》號相關批復,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但是,如果當事人對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滿意,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如對交警適用事故處理程序有異議,可及時向交警部門提出或投訴。應當按照普通程序處理的事故,按照簡易程序處理的,當事人不能申請復核。因此,如果處理程序錯誤地適用于交警部門,應及時向交警部門提出異議或投訴。
2、如認為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確認書申請程序有誤或責任劃分不公,可及時申請復核。應當自事故確認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復議申請,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
(三)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車輛在道路上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3. 當事人提出復核申請并經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判的,當事人可以在民事訴訟中出示交通事故具體責任分工的證據,推翻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效力。市政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責任確認書僅作為一種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責任劃分比例提出異議,但當事人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之后應及時保存相關證據,如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注意事故現場附近是否有攝像頭等,以便在訴訟中及時提供證據或申請向法院索取錄像。和蹤跡鑒定。
在確定責任的過程中,我們需要能夠理解它。責任認定必須合法、公開。我們需要承擔相關責任。如果有異議,我們可以借調給有關機構。更多法律知識,請到網站進行專業咨詢。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