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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江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該車輛的維修記錄,自2013年2月以來,該車輛已多次維修,尤其是2017年1月和2017年4月,該車輛因事故進行了兩次大修。被告在最后一次修理后不到一個月就將車賣給了原告馬某,但沒有證據表明該車是何時購買的。同時,被告不保證該車不是事故車,違反了誠信原則。被告故意隱瞞交易車輛多次維修的事實,是事故車輛的真實情況,屬于欺詐行為。原告直到2019年5月才知道該車為事故車,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法規定。合同解除后,原告馬某應將爭議車輛返還被告,被告應將貨款返還原告。鑒于馬某擁有并使用該車輛已有兩年時間,被告應酌情向原告馬某退還貨款。馬某撤訴,要求被告承擔違約金4.05萬元,但未提供證據證明被告虛假信息造成的損失和金額。請求車款三倍賠償,事實不予支持。
法院判決:撤銷原告馬某于2017年5月與松原市某二手車公司簽訂的車輛交易合同;該判決生效后,被告馬通立即將貨款9萬元退還原告馬某;原告馬某在判決生效后立即將大眾邁騰一輛大眾邁騰退還給被告,并協助將汽車所有權轉移給被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第一款因重大誤解而締結;
第8 條第2 款在合同訂立時是不公平的。
第九條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訂立合同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退貨或者不需要的,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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