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是否可以扣留涉事車輛駕駛證
交警能否扣留涉事車輛:
可以,但是時間上有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沒有掛機動車號牌,未設置檢驗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的; (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2))偽造、變造或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號牌、行駛證、檢驗標志、保險標志、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號碼車牌、駕駛執照、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條)
(四)公路客運車輛、貨運機動車輛超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五)機動車涉嫌被盜的;
(六)機動車涉嫌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條)
(七)未申請《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號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不接受罰款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 (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可以按照如果有必要收集證據的法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
扣押車輛的程序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予以采納;
(三)制作行政強制措施證明,并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證明書由當事人簽名,交警簽字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不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證明上注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證明應當當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由交警在行政強制措施證明上注明,即送達。當場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可以實施,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證明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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