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方法是什么
2023-12-12 23:26:02
作者:資訊小編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車速鑒定方法一般是通過路口的監控來進行測算或者是根據地上的剎車痕跡進行計算出交通事故的時候的行車速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時,需要鑒定車輛車速的,需要委托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實施,鑒定機構鑒定的期限不超過30天。道路安全法中車輛的行駛速度規定,
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3、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
(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4)、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5)、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4、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5、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6、同方向有2條車道的,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00公里方向有3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110公里,中間車道的最低車速為每小時90公里。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行駛車速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標明的車速行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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