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汽車身體條件證明
法律分析:
辦理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駕駛證業務時,交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經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辦理其他機動車駕駛證業務時,提交的身體條件證明應當由縣級、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經地市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健康體檢資質的二級以上醫院、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健康體檢中心等醫療機構出具。身體條件證明自出具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周期,根據準駕車型和年齡的不同有所區別。具體為:
(一)年齡在60周歲以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二)持有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兩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三)持有準駕車型為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機動車駕駛人,每三年提交一次身體條件證明。
(四)其他駕駛人在駕駛證有效期內,不需要提交身體條件證明。
為避免因逾期未換證和未定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被注銷駕駛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了很多提醒和告知措施。一是在駕駛證副頁上打印相關的提示語,提醒駕駛人按時換證和提交體檢身體條件證明。二是對于駕駛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車輛管理所在駕駛證有效期滿或者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的二個月內向社會公告。三是有條件的,通過信函、手機短信等方式告知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辦理換證和提交身體條件證明業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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