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三年。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未在有效期內完成的,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作廢。
公安部解釋,學員通過科目一考試后,車輛管理所將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學員憑此證明參加科目二、科目三的訓練和考試。原來規定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為2年,為使學員有更充足的時間參加駕駛培訓和考試,公安部123號令規定將駕駛準考證明有效期延長至3年。
123號令實施后,本著從寬、便民原則,對2013年1月1日前已取得的駕駛技能準考證明、2013年1月1日后仍然有效的,有效期也由2年調整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