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五車幾年報廢
國五車幾年報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國五微型載貨汽車的報廢年限為12年,其他類型的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報廢年限為15年。非營運的家用5座轎車及7座SUV沒有報廢年限,但有使用年限,并且排放要求愈發嚴格。此外,國五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將被引導報廢。
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分別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3.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4.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5.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6.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7.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8.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國家對達到一定行駛里程的機動車引導報廢。具體行駛里程如下:
1.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60萬千米;
2. 租賃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3. 小型和中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教練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4. 公交客運汽車行駛40萬千米;
5.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營運載客汽車行駛80萬千米;
6. 專用校車行駛40萬千米;
7.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行駛60萬千米,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50萬千米,大型非營運載客汽車行駛60萬千米;
8. 微型載貨汽車行駛50萬千米,中、輕型載貨汽車行駛60萬千米,重型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行駛70萬千米,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行駛40萬千米,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行駛30萬千米;
9. 專項作業車、輪式專用機械車行駛50萬千米;
10. 正三輪摩托車行駛10萬千米,其他摩托車行駛12萬千米。
請注意,以上內容為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所整理的國五車報廢年限和行駛里程要求,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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