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五車幾年報廢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已注冊機動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
1. 達到規定使用年限的;
2. 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3. 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4. 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如下:
-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 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 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 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 專用校車使用15年;
- 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 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使用15年;
- 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 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對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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