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舉報占用充電車位
電動車違停舉報方式如下:
(1)如果發現亂停車輛是在市政管轄的地區,是可以直接撥打電話向交警舉報,聯系車主將車輛拖走,并對車主的違章行為進行教育處罰;
(2)如果發現亂停車輛是在小區內或者大型商場內等公共場合,可以直接找到物業或者管理員進行投訴舉報,盡快取得亂停車輛的聯系人來取車;
(3)如果發現亂停車輛是在公司企業或者機關單位的停車區域,可以撥打企業和單位的后勤保衛處舉報。
小區是屬于公共使用的地方,并且設置有停車位的話,店面是沒有權利不給其他車輛停放的。商家私占公共停車位并禁止其他車主停車是一種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交警將對其進行糾正教育,予以責令停止,還車位于民,如不停止,將依法進行處罰。
城管是指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
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城市管理執法的行政處罰權范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包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以及環境保護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務管理、食品藥品監管方面與城市管理相關部分的行政處罰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第九條
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執法事項,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
(二)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
(三)執法頻率高、專業技術要求適宜;
(四)確實需要集中行使的。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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