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年檢新規定最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的年檢周期有以下規定:
1. 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 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 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 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經過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后,不需要再次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先處理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需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除大型載客汽車和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進行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委托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先處理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申請時,需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
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
機動車在檢驗地檢驗合格后,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按照規定向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并提交核發檢驗合格標志的委托書。被委托地車輛管理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核發檢驗合格標志。
營運貨車長期在登記地以外的地區從事道路運輸的,機動車所有人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備案登記一年后,可以在營運地直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并向營運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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