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三 |
根據新交法第76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我認為這個體例有不妥之處:1:概念太模糊了,沒有很明晰的規定。2:這么說來司機沒錯也得賠錢,表面上是對人生命的憐愛,實際上卻助長了一些些不遵守交通法規的人,萬一出事后他來一句:“他又不敢撞我”,那就麻煩了。因此我認為我們應該學習國外在這方面的經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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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四 |
這個結果是很正常的啊。不然怎么解決問題? 人死了肯定需要賠償。死者本來就是窮人,沒有什么醫療保險或者意外傷害險的,保險公司不予賠付。就算有那么點保險,自己是過錯方,保險公司肯定不會負責。如果要國家賠,那更加沒有可能,只要有一開先河,后面洪水接連而來,國家有多少銀子可以賠? 所以只有讓司機賠,因為司機肯定會買保險的啊。因為司機肯定要比那些沒車的窮人有錢,所以肯定要讓他賠。我想這是新交通法立法者就是這樣考慮問題的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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