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5月試點交通違法處罰異地受理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其中包括新增交通違法行為可跨省異地處理等規定。新《程序規定》將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5月1日起先在湖南、廣西、四川、貴州、云南試點,6月底全國施行。
《程序規定》重點對6大方面內容作出修改:
一、交通違法行為可跨省異地處理。駕車出行日益頻繁,開車去外地不小心違反交規是常見的事。按照新《規定》內容,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打破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自行制定處罰標準,為體現“過罰相當”原則,異地辦理將按照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罰標準進行處罰。
二、進一步明確了交通違法信息通知要求。為提升交通違法行為的告知率、處理的及時性,新規定縮短了公安交管部門審核錄入時限,由原來的十日減少到五日,并拓展了告知渠道,規定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過手機短信、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增加了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
三、增加了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新規定在原有直接送達的基礎上,增加了法律文書的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明確電子送達方式包括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方式,同時規定了公告送達程序。
四、完善了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為及時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新規定明確當事人經公安交管部門通知仍未主動接受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在依法嚴格履行交通違法行為通知程序,告知處罰內容和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后,當事人既未提出異議也未及時處理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五、是規定信息轉移制度。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能夠確定實際駕駛人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以將該交通違法記錄由機動車名下變更至實際駕駛人名下。租賃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可線上查詢辦理。承租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App網上查詢、自助辦理。預計每年將為租賃企業節約數億元的運營成本。
六、增加舉報交通違法行為的規定。為進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眾參與,新規定明確對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違法行為照片或者視頻等資料,經查證屬實的,可以作為處罰的證據。(文:太平洋汽車網 曾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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