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汽曾慶洪2021兩會建議:加快推進智能汽車發展
【太平洋汽車網 行業頻道】在2021“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廣汽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曾慶洪將結合汽車行業焦點及民生熱點提交5個建議,為汽車行業高質量發展獻計獻策。
關于加快推進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發展的建議
現狀與問題:我國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保持著良好的發展勢頭,但仍存在一些問題:新能源汽車仍存在“充電難”、“充電慢”等痛點;后疫情時代公眾對車輛的依賴日益明顯,車內空氣質量及其他車內健康等高級別應用缺乏強制性標準;
現行交通安全法規是基于完全由人駕駛的車輛而設立的,智能駕駛汽車實際應用仍面臨許多合法性難題;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缺乏操作指引,各地測試牌照沒有形成互認機制,測試時間和資金成本高;受制于道路基礎設施限制和車與外部信息交互(V2X)設備的裝配率低,智能網聯汽車暫時只能著重發展“單車智能”的技術路線方向,網聯化發展進程較慢;現行道路建設和維護的方式給智能網聯汽車帶來很多挑戰。
建議:為實現我國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發展的規劃目標,在基礎設施建設、法律法規、研發測試、技術推進、道路建設等方面都需要做相應的協調和匹配。
包括:集中力量解決新能源汽車“充電難”
“充電慢”問題,加強配套基礎設置建設;研究、制定汽車健康領域標準體系建設的專項規劃和強制標準;完善現行交通安全法規,確認“機器駕駛人”的法律主體資格,考慮新設L2級以下智能網聯汽車的具體規定,統籌解決不同場景下的責任承擔及特殊管理問題;優化自動駕駛相關標準與測試管理,加快相關技術標準的編制和發布,完善現行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相關政策法規;保障現有“單車智能”技術路線的同時,更多支持“車端智能+網聯共享”相結合的技術路線,鼓勵車輛安裝V2X設備并強化其路權,引導互聯網巨頭等相關資本從基礎消費領域轉投智能網聯等國家戰略科技領域,加快網聯化的發展進程,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加強道路建設及維護的規范化、作業網聯化,降低智能網聯駕駛技術開發的難度,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的適應性、可用性。
關于加強汽車關鍵零部件產業鏈建設的建議
現狀與問題:由于新冠疫情及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芯片等關鍵電子零部件企業開工不足,同時2020年中國汽車發展速度超出國際預期,家電和手機消費電子領域需求增加等原因,全球出現芯片供應短缺,已經嚴重影響中國汽車行業的發展。2020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增強產業鏈自主可控能力,維護供應鏈安全穩定的要求。雖然汽車半導體及零部件市場前景廣闊,政府重視程度高,產業鏈自主可控意識強,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國內芯片投資不積極,存在“上熱下冷”現象;供應鏈投資保守,汽車芯片產能被擠占;供應鏈安全問題突出,市場亂象叢生;標準和驗證體系缺乏,限制了汽車半導體及關鍵零部件產業發展。
建議:堅持自主創新和開放合作不動搖,推動國內國外兩個市場的持續增長。
加大對汽車電子產業鏈的精準扶持,制定并落實汽車半導體及關鍵電子零部件的專項激勵措施;加快國內車規半導體標準體系建設及汽車關鍵電子零部件產業路線圖的實施;加強和完善汽車半導體行業的監管機制;優化營商環境,助力企業投資整合;加強基礎民生領域的反壟斷執法,引導平臺企業等相關社會資本流轉投入芯片及關鍵汽車電子零部件等需要長期投入的國家戰略科技領域;國家層面加大國際合作,探索合資合作或者深度戰略合作的方式,進一步提升產業鏈國際競爭力。
關于完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議
現狀與問題:在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過程中,車企、政府及車主三方均負有重要義務,協同發揮作用、缺一不可。目前,政府各部門職責范圍界定不清影響協同效率和召回工作推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忽視車主的參與和配合義務;二手車交易及大量人車分離的情況加大了召回難度;車企獲取車主聯系方式途徑少。多種原因導致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率與理想效果存在差距。
建議:進一步完善我國對于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相關法律規定,促使多元化主體有機協調完成缺陷汽車產品召回事宜。
將車輛召回實施狀態納入年審范圍,賦予交管部門相應執法權力,同時允許車企在針對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時可獲取特定車主聯系信息,保險公司應承擔相應配合義務;組建缺陷汽車產品召回過程追溯系統,建立信息交換機制;將車輛召回信息納入車輛續保審核,保險合同范本增設個人信息授權條款;因車主不配合召回而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后果的,亦需承擔相應責任。
關于促進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發展的建議
現狀與問題:我國2019年正規渠道回收報廢汽車僅195.1萬輛(商務部公布數據),回收率僅約15%;各地監管力度不一,大量報廢車流入二手車市場或棄置路邊,帶來嚴重的道路安全及環境保護問題;再制造產業不成熟,難以實現價值最大化;電動車拆解不規范,退役電池流入黑作坊,回收外理市場及監管現狀未能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建議:進一步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行業的規范
管理,推動汽車零部件再造行業的發展。加強監管力度,將車輛引回有資質的企業進行報廢,允許汽車異地報廢;積極發揮汽車生產企業的作用,鼓勵汽車生產企業建立具有一定規模技術先進、具備環保要求的報廢汽車拆解、破碎工廠;完善汽車報廢標準。出臺零部件再造管理規定或稅收優惠政策,培育再制造企業;引導汽車零部件再造宣傳,讓大眾認識到再制造零部件的優勢。加強電動車報廢監管,合理利用退役電池。
關于建立自動駕駛汽車保險制度及救助基金體系的建議
現狀與問題:保險作為自動駕駛技術風險分散及責任承擔的補充,在自動駕駛技術發展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建立與自動駕駛技術發展相適應的保險體系勢在必行。現有的保險體系無法滿足自動駕駛汽車發展需求,相關風險無法通過保險有效分擔或轉移;自動駕駛汽車侵權責任承擔主體尚無法律規定,專屬保險產品的設計存在課題;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及運營數據共享不足,其保險產品的設計缺乏基礎支持。
建議:建立數據共享機制,明確責任承擔主體,推動自動駕駛專屬保險體系的完善進程。
建立自動駕駛汽車測試及運營數據共享機制,為保險產品的設計提供基礎數據支撐;開展“自動駕駛領域侵權法律責任承擔”問題的研討并盡快明確相關責任承擔主體問題。借鑒已出臺自動駕駛汽車保險的其他國家經驗,構建與自動駕駛技術相匹配的保險體系,為科技創新保駕護航。加大政府引導,建立自動駕駛汽車救助基金體系,遵循“寬容技術革新+嚴格救濟規則”的理念,設立自動駕駛無過錯責任保險體系并以救助基金加強輔助。(文:太平洋汽車網 崖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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