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提高:報廢黃標車可補18000
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通知,通知規定,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由3000-6000元調整到5000-18000元。
同時,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調整為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為完善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近日財政部、商務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09]995號),明確了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的具體事項。
《通知》明確,符合《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由3000-6000元調整到5000-18000元。其中,重、中、輕、微型載貨車的補貼標準分別調整為18000元、13000元、9000元、6000元;大、中、小、微型載客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1000元、7000元、5000元;1.35升及以上、1-1.35升、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分別調整為18000元、10000元、6000元。同時,將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調整為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通知》要求,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各地商務主管、環保、財政部門應按有關程序進行確認,并依據新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或車主補充相關材料后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條件,也應由上述部門確認后補發補貼資金。
《通知》強調,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做到車輛收購價格公開透明,不變相壓價。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如實填報報廢車輛型號、轎車排量等有關信息。對不履行填報義務或不如實填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何謂“黃標車”?
高排放車就是黃標車,指排放量大、濃度高、排放的穩定性差的車輛。由于這些車輛大多是于1995年以前領取牌證,尾氣排放控制技術落后,尾氣排放達不到歐1標準,環保部門只發給黃色環保標志。據專家研究結果表明,一輛取得黃色環保標志的老舊車輛,其污染物的排放量相當于新車的5至10倍。
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主管部門:
為完善汽車以舊換新政策,提高政策吸引力,進一步加快老舊汽車報廢更新,擴大汽車消費,促進節能減排和資源有效利用,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現就調整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符合《關于印發<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33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提前報廢老舊汽車、“黃標車”并換購新車的,補貼標準調整如下:
(一)報廢老舊汽車的補貼標準: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二)報廢“黃標車”的補貼標準:
報廢重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3,000元;
報廢輕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9,000元;
報廢微型載貨車,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報廢大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中型載客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1,000元;
報廢小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7,000元;
報廢微型載客車(不含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5,000元;
報廢1.35升及以上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8,000元;
報廢1升(不含)—1.35升(不含)排量轎車,每輛補貼人民幣10,000元;
報廢1升及以下排量轎車、專項作業車,補貼標準仍為每輛補貼人民幣6,000元。
二、將《實施辦法》第六條中車輛使用年計算的終止日期由注銷日期調整為將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指定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日期。
三、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會同環保、財政部門,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對已經按原補貼標準發放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進行確認,確認完成后,由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四、對已經按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享受補貼的,如果同時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或車主補充新車購車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材料后符合汽車以舊換新有關條件,經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環保、財政部門通過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確認后,由財政部門按照本通知確定的補貼標準向車主補發差額部分的補貼資金。
五、商務主管部門要引導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依法誠信經營,做到車輛收購價格公開透明,不得變相壓價。承擔汽車以舊換新車輛回收工作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應在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中如實填報報廢車輛型號、轎車排量等有關信息。對不履行填報義務或不如實填報的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實施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