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可能修改汽車產業政策以支持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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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5 9:56
] 太平洋汽車網
有媒體稱,由國家發改委產業政策司牽頭,組織業內專家學者以及一汽、上汽等企業代表,在6月初和7月中旬兩次召開了我國汽車產業中長期發展趨勢及對策研究》課題評審會。業內人士認為,這種做法很可能預示著剛剛實施一年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即將面臨“修補”。
引發爭議的核心,主要著重于汽車產業的準入限制和消費環境上。由于被認為限制了民營資本的進入,且在諸如鼓勵經濟型汽車和自主品牌建設方面流于空泛,汽車產業政策陷入了“一年之癢”。
表面看來,爭議的內容糾葛于具體條文上,但透過現象我們看到的卻是在產業政策與公共政策取向上的沖突。
產業政策一詞在后起發展中國家非常流行,所謂“解決市場機制缺陷”和“后起國家需要趕超型發展”(即“跨越式發展”)兩種理論觀念,為推行各類產業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從實踐來看,產業政策在國內外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經濟學有局部均衡與一般均衡的概念。產業政策更像局部均衡,而更高層次的一般均衡則要借鑒公共政策的思路了。理論和實踐同樣證明,過分依賴和強調產業政策的局限性非常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這有可能導致市場自發的引導作用失靈,制約市場力量的調節功能,甚至可能因此造成總體狀況的惡化。市場對經濟的自發調整作用范圍,為政府劃出了不能干預的界限,這是政府作用有限性和產業政策作用局限的基本含義。
由此可見,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的過分干涉,不但可能導致產業政策目標無法實現,而且有可能出現與目標相違背的產業狀況。簡單地說,就是過分扶持某一個產業的結果,很可能會侵害這一產業內部相關主體以及相關產業的利益。
目前,既有的汽車產業政策的調控思路主要側重于汽車制造業,而且側重于“做大”,簡單地以規模標準限制了潛在市場競爭者的加入。實際上,汽車產業政策應該立足于公共政策:不僅要考慮既有大型汽車制造企業的利益,還要鼓勵新興民企的加入和競爭;不僅要考慮汽車制造企業的利益,還要考慮汽車消費者的利益;不僅要考慮汽車行業的利益,而且要考慮整個社會的利益;不僅要考慮對公眾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汽車環保和物資回收,追求可持續發展。
把公共政策作為問題的出發點,似乎給政策制定者提出了難題,因為這似乎要比在一般意義上制定產業政策繁復了許多。但事實遠非如此,有例為證:日本主導產業的成長主要是依靠市場機制形成的。日本政府制定反壟斷法、產業振興法,不僅注意培育大型企業,同時又對中小企業采取扶植政策,使企業進行有序競爭,充分發揮企業的活力,從而打破市場割據,逐步建立起健全統一的市場體系。日本的經驗可以提供給我們不少有益的啟示。
實施產業政策必須與利用市場機制相結合,而且其主要功用只能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產業政策的制定要考慮市場需求,政策手段要以間接手段為主,應該是引導型的,單純靠行政限制手段將會影響產業的長遠發展。作為政策制定者,工作重點應該放在鼓勵優勢企業加強競爭能力,這就意味著不應該限制處于劣勢地位的企業的發展。一味保護既有的大企業,只會使他們因政策依賴而退化,最終使整個社會福利遭受損失。
引發爭議的核心,主要著重于汽車產業的準入限制和消費環境上。由于被認為限制了民營資本的進入,且在諸如鼓勵經濟型汽車和自主品牌建設方面流于空泛,汽車產業政策陷入了“一年之癢”。
表面看來,爭議的內容糾葛于具體條文上,但透過現象我們看到的卻是在產業政策與公共政策取向上的沖突。
產業政策一詞在后起發展中國家非常流行,所謂“解決市場機制缺陷”和“后起國家需要趕超型發展”(即“跨越式發展”)兩種理論觀念,為推行各類產業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從實踐來看,產業政策在國內外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但是,經濟學有局部均衡與一般均衡的概念。產業政策更像局部均衡,而更高層次的一般均衡則要借鑒公共政策的思路了。理論和實踐同樣證明,過分依賴和強調產業政策的局限性非常突出。主要原因在于,這有可能導致市場自發的引導作用失靈,制約市場力量的調節功能,甚至可能因此造成總體狀況的惡化。市場對經濟的自發調整作用范圍,為政府劃出了不能干預的界限,這是政府作用有限性和產業政策作用局限的基本含義。
由此可見,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的過分干涉,不但可能導致產業政策目標無法實現,而且有可能出現與目標相違背的產業狀況。簡單地說,就是過分扶持某一個產業的結果,很可能會侵害這一產業內部相關主體以及相關產業的利益。
目前,既有的汽車產業政策的調控思路主要側重于汽車制造業,而且側重于“做大”,簡單地以規模標準限制了潛在市場競爭者的加入。實際上,汽車產業政策應該立足于公共政策:不僅要考慮既有大型汽車制造企業的利益,還要鼓勵新興民企的加入和競爭;不僅要考慮汽車制造企業的利益,還要考慮汽車消費者的利益;不僅要考慮汽車行業的利益,而且要考慮整個社會的利益;不僅要考慮對公眾的影響,同時也要考慮汽車環保和物資回收,追求可持續發展。
把公共政策作為問題的出發點,似乎給政策制定者提出了難題,因為這似乎要比在一般意義上制定產業政策繁復了許多。但事實遠非如此,有例為證:日本主導產業的成長主要是依靠市場機制形成的。日本政府制定反壟斷法、產業振興法,不僅注意培育大型企業,同時又對中小企業采取扶植政策,使企業進行有序競爭,充分發揮企業的活力,從而打破市場割據,逐步建立起健全統一的市場體系。日本的經驗可以提供給我們不少有益的啟示。
實施產業政策必須與利用市場機制相結合,而且其主要功用只能是為了彌補市場缺陷。產業政策的制定要考慮市場需求,政策手段要以間接手段為主,應該是引導型的,單純靠行政限制手段將會影響產業的長遠發展。作為政策制定者,工作重點應該放在鼓勵優勢企業加強競爭能力,這就意味著不應該限制處于劣勢地位的企業的發展。一味保護既有的大企業,只會使他們因政策依賴而退化,最終使整個社會福利遭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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