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1月1日實施交通事故過錯責任新標準
修訂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將于明年元旦起在全國統一實施,目前正在執行的原規定將同時廢止。據悉,新老規定之間的變化直接影響到開車人切身利益。主要有以下4處修改:
一、輕微事故不撤離造成交通堵塞處200元罰款,原規定雖說也要求自行協商處理輕微事故,但無強制性規定。
新規則作出了具體處罰:對因未自行撤離現場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交通違法行為的,依法一并查處。
二、“先協商再撤離”改為“先撤離再協商”,在輕微事故的自行協商處理上,原來的程序是當事人在現場先寫協議書或文字記錄并共同簽名,然后撤離現場。李成說,新規定則相反,要求對現場拍照或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后立即撤離現場,然后再進行協商。事故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撤離現場后,直接前往理賠中心處理。這種程序上的顛倒,目的是為盡快恢復交通。
三、“先救傷員再警戒”改為“先警戒再救傷員”,在交警對事故現場的處置上,原來的程序是首先組織搶救傷員,第二步是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新規則相反,要求先設警戒區,第二步再組織搶救傷員。李成說,在步驟上作出調整,意在避免因圍觀、現場混亂等因素發生二次事故,減少交通事故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但在大多數情況下,交警其實是警戒和救治傷員同步進行。
四、“有異議上法院”改為“有異議向上級交警部門復核”,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有異議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或者信訪途徑來反映。新規則更為人性化,持有異議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天內,向上一級交警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