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費計入成本時禁超主營業務收入的5%
昨天(11月2日),國家發改委在其網站就《客運出租汽車運營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出租車運營定價成本中包括企業的業務招待費,但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企業全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
在征求意見稿中,出租車運營定價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兩部分構成。其中,直接成本包括車輛折舊費、行車燃料費、車輛保險費、修理費、輪胎消耗費、車輛規費和其他費用。間接成本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兩部分。意見稿同時明確了出租公司向行政主管部門上交的費用等六項開支不得列入定價成本。
今年4月26日,北京就出租車調價方案召開聽證會,企業招待費、GPS安裝費等是否應計入管理成本成為聽證代表和出租車經營企業爭論的焦點。這次的征求意見稿對上述問題均進行了明確。
征求意見稿規定,政府統一規定安裝的GPS費用,給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社會保障費均將計入成本。出租公司的業務招待費也可計入定價成本,但必須在以下限額內: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主營業務收入凈額的5%。,全年主營業務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
為防止出租車企業虛增管理費用,征求意見稿規定,出租汽車經營企業的管理費扣除人員費用(工資、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經營權使用費分攤和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宣傳費后的余額,不能超過直接成本的10%。
另外,就的哥承包費收取標準,征求意見稿建議,出租汽車經營公司向的哥收取的承包費(管理費)所包含費用項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此辦法進行核定。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稱,該辦法正式實施后,出租車價格的制定將以此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