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電子眼未經檢測和年審而長期違規“服役”;一些公路每隔三五百米就安裝一臺電子眼;還有許多路段限速過低成為“罰款陷阱”。違規、不規范使用電子眼,現正成為公路“三亂”新的表現形式。據廣東省政府治理公路三亂督查隊統計,在對交管部門的投訴中,有70%是關于電子眼使用方面的。
充當著“電子警察”的電子眼,本來是屬于國家強制檢測的設備,而且要進行年審,凡是沒有經過檢測的一律不得使用。但是,據報道,絕大部分電子眼未經質監部門檢測,卻一直在“帶病”執法,并被作為對車主實施處罰的依據,長期處于一種“民不告官不理”的狀態。這是一個奇怪的現象——電子眼“病”了,交管部門大睜著雙眼,不僅不對其及時檢測和“醫治”,而且對其“病情”視而不見。對此違規現象,有人質疑:未經檢測長期帶“病”“服役”的電子眼已淪為“創收工具”,真是令人震驚。
著名的“墨菲定律”表明,“只要存在出錯的可能性,就一定會出錯”。在一個法治社會,執法是為了規范人們的行為,讓人少犯或是不犯錯誤。然而,許多地方的電子眼安裝隱蔽,沒有向公眾公開,明顯違背了有關道路交通的法規,讓車主們對電子眼防不勝防,一不小心就犯錯誤。
何況,“帶病”執法的電子眼,由于“錯罰”而把“錯誤”強加到車主的頭上。如果車主沒有及時意識到,或者“有理講不清”,就只能“將錯就錯”,向交管部門奉上罰款,真是冤啊。
在未來,智能化交通管理是城市交通管理的發展趨勢。但是,一個個電子眼被架設起來只是硬件上的進步,還需要交通管理思路的密切配合。如果疏于科學管理,僅僅讓電子眼起著守株待兔、引君入甕的作用,拍照、扣分、罰款,充其量只是增加了一個個“編外罰款機”,并造成“以罰代管”的不良執法氛圍。在“多罰、多繳、多返還”的潛規則下,“帶病”的電子眼由執法工具淪為了“創收工具”,執法等同于“執罰”, 執法行為成了“執法經濟”,以罰款多少論英雄,結果只是讓交管部門與財政部門收獲了經濟利益,并不能給社會帶來積極影響。
英國有句諺語: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對于交通違章行為,相應的處罰必須實施,但處罰目的和程序的正當性同樣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