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弱勢 我有理?扯 行人闖紅燈判三年賠117萬
【太平洋汽車網 行情頻道】行人違反交通信號燈,闖紅燈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后逃逸,電動車主經搶救不幸身亡。4月24日上午,浙江寧波鄞州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謝某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醫療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17萬余元。
案件回顧
2018年12月6日17時35分許,謝某在寧波市鄞州區一十字路口,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由北往南步行闖紅燈橫穿馬路,一頭撞上了正在騎電動車的鄧某,雙方倒地,兩人均受傷,電動車毀損。事故發生后,謝某逃逸,被害人鄧某因受傷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
經鑒定,被害人鄧某因交通事故頭部撞擊鈍性物體面,導致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繼而引發顱內壓增高,壓迫延髓嘔吐中樞及生命中樞,咳嗽等反射減弱,嘔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氣管引起窒息死亡。
在本次事故中,謝某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責任。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機動車道內行駛,承擔次要責任。
闖紅燈的人現實中屢見不鮮,一些人更是把闖紅燈當成了家常便飯,想闖就闖。但是寧波市這位闖紅燈者,卻為自己的任性行為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不但要面臨三年的牢獄之災,而且需要賠償受害人各種費用共計117萬余元。一次闖紅燈換來如此沉重的代價,想必對她的教訓已經足夠深刻,但是應該從中汲取教訓的,又何止當事人自己呢?
在我們的傳統印象中,一旦因為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行人或非機動車撞上了機動車,那么行人和非機動車就處于弱勢地位,會受到交警或法律更多的照顧。同樣的道理,如果是行人撞上了非機動車,那么行人是弱勢,在隨后的交通事故處理過程中也會得到或多或少的照顧。而隨著寧波市這起行人闖紅燈結果導致騎電動車者死亡的案件塵埃落定,我們固有的認識可能要被打破,“老黃歷”也要改改了。
按照當地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謝某的犯罪行為致使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遭受損失,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這也就意味著,在法院的審理判決過程中,沒有考慮誰是行人,誰是騎車的,誰又是“弱勢群體”,而是基于基本的事實,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來作出客觀公正的判決。那么同樣的道理,如果是騎車的和開車的發生了交通事故,只要是騎車的交通違法違規在先,也一樣會被公正對待而不會“另眼相看”。
法律并非不講人情,但是在事實面前,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而不是因為對方走路、騎車,還是開車,就被“法外開恩”,這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同時也是維護社會公平與公正的應有之義。實際上,隨著交警部門執法理念的進步,隨著法治文明的進步,近年來類似這樣的案例中,看似“弱勢群體”最后卻承擔主要責任的案例越來越多,贏得了絕大多數公眾的肯定與支持。
通過這樣的案例,也是對我們所有人的一種警醒,那就是在交通活動中,遵守法規與文明,而不是自恃“弱者”就恣意妄為,這才是保護自己,也保障他人合法權益的正道。
(圖文來源:宜豐交警/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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