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最近二手車市場較旺。但買車人在購買二手車時,一定不能圖省事。下面一則案例,可給準備買二手車的人一些警示———
近日,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二手車買賣合同糾紛案。
買二手小汽車嫌麻煩未過戶
事情得從1999年底說起,張先生經朋友介紹,與阿祥洽談購買了一輛二手皇冠小汽車。阿祥說該車是1995年登記的,保證屬于可正常使用的車輛。雙方為此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該車作價2萬元賣給張先生,但因為車主不是阿祥,阿祥對張先生說辦過戶手續比較麻煩,而且也需要一定的費用,買車的成本等于增加了不少,張先生認為說的也對,于是就和阿祥協商,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由阿祥負責每年的年檢。張先生當場交付了車款,阿祥將該車的相關手續交給了他。張先生開著這輛皇冠車跑了近一年,倒也還順手。可是,2000年10月發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卻讓張先生如夢初醒。
發生撞車事故方知買了報廢車
“十一”剛過,張先生將車借給了朋友馬先生駕駛,馬先生在駕車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相撞,發生了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馬先生駕駛的皇冠車違反了車輛年檢的有關規定,要承擔50%的責任。原來張先生買的這輛皇冠車竟然是1983年登記的,在該車賣給他時,已屬報廢車輛。阿祥在訂立合同時,隱瞞了這一重要情況。張先生認為阿祥的欺詐行為,使車輛買賣合同目的根本無法實現,事后他多次找到阿祥解決問題,但阿祥始終置之不理。于是,張先生起訴阿祥要求解除雙方的合同,并由阿祥返還他購車款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車主另有其人,簽訂合同時,阿祥沒有出示車主的委托手續,事后也沒得到車主的追認。
買車合同無效雙方均有過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該法第132條還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此案中,首先,車輛未按規定辦理過戶手續,而按現行規定,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變更,應辦理過戶手續,同時,阿祥既非車輛的所有權人,也沒得到車主的授權,他對該車是沒有處分權的,他與張先生簽訂的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存在是否解除的問題。其次,張先生在明知阿祥不是車主的情況下,仍與他簽訂買賣合同,事后又不辦理過戶手續,所以其對合同無效也有過錯。依據《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鑒于張先生已實際使用了車輛近一年,在他使用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致使車輛已無法原物返還,應適當降低阿祥返還購車款的數額。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由阿祥返還張先生購車款的一半即1萬元,由張先生將車返還給阿祥。
法官提示:購買二手車更要合法合程序
法官提示:在目前二手車市場尚不十分規范的情況下,購買二手車時不要只圖手續方便、價格便宜,二手車的買賣一定要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如果購車者在購車時,辦理相應的過戶手續,就可以對車輛已使用年限、車況有所了解,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于車輛行駛中釀成大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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