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駕駛員朋友在上路前應注意以下事項: 1、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后的12個月為實習期。例如,某位駕駛人在2012年2月6日取得駕駛證,那么2012年2月6日至2013年2月5日為實習期。 2、2013年1月1日后申請或增駕取得駕駛證的,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3、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之前已取得駕駛證,到2013年1月1日后實習期未結束的,仍執行原實習期管理規定。駕駛人可正常駕車在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環路)行駛,但不得在城市快速路(環路)的最內側車道行駛。 4、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一式樣的實習標志。 5、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將予以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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