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不開轉向燈,與轉向燈使用相關的交通規則如下: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 (一)左轉、向左變更車道、準備超車、駛離停車地點或者掉頭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2)向右轉彎、向右變更車道、超車后駛回原車道、路邊停車時,應提前開啟右轉向燈。2.默認情況下(如變道、轉彎等。),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可處20-200罰款,駕駛證按《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規定》第五條第一項扣1分。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使用轉向燈。4.規定情形下,不打轉向燈扣1分,一般罰款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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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和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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