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大篷車在非運營狀態下沒有使用壽命。營運出租車(小型和微型)強制報廢8年,旅游和公路載客汽車(大中型)強制報廢15年。非營運大中型汽車報廢20年,微型貨車報廢12年,重型、中型、輕型貨車報廢15年,半掛牽引車報廢15年,非營運小型、微型汽車無使用年限。超過15年后,每年必須檢查兩次。檢驗不合格就報廢。汽車報廢的流程如下:1。申請報廢更新的車主應填寫《機動車變更、過戶、改裝、停駛、報廢審批申請表》復印件并加蓋車主印章;2.登記受理后申請,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測崗確認符合汽車報廢標準后,發放《汽車報廢通知單》;3.車主《通知書》選擇符合要求的回收企業送車輛解體;4.回收企業驗車后將車輛拆解拍照《通知書》。發動機應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缸體應破碎,車架(底盤)應切斷;5.機動車所有人《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解體照片由機動車檢測崗核對簽字,收回號牌,按規定報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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