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客運出租汽車號牌、資格證的有效期為五年。出租汽車經營者需要延長出租汽車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的,應當在出租汽車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根據對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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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業信譽的評價,在經營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決定準予延續的,應當與經營者重新簽訂經營協議,換發經營資格證書;如果你決定不再繼續,你應該書面說明理由。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延期。經營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延長出租汽車號牌和經營資格證有效期的,視為放棄號牌和經營資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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