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12日,因醉酒駕車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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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李被送看守所執行。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2011年5月1日實施《刑法修正案》以來,該縣人民法院宣判的第四起危險駕駛罪。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大多數因醉酒而危險駕駛的犯罪分子都有兩種心理:案發前:心存僥幸,以為喝酒得不到什么,出門遇到交警就不會倒霉;事發后,我很后悔。因為酒駕,我被犯罪分子玷污了。被拘留甚至影響了我的生活和工作。根據相關規定,犯罪的黨員和公務員也將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刑法修正案》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法官在此提醒大家,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和幸福,請不要酒后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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