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067-2010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對鋼絲繩的報廢規定如下:1。起重機械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數達到總根數的10%:如果是6 19=114根,當斷絲數達到12根時應報廢換新,如果是6 37=222根,應報廢。對于由粗絲和細絲組成的鋼絲繩,斷絲數按1根細絲計算,1根粗絲按1.7計算。2.鋼絲的徑向磨損或腐蝕超過原直徑的40%時,應報廢:低于40%時,可按規定減少斷絲數報廢。3.吊運熾熱金屬或危險品的起重機械所用鋼絲繩的報廢根數是一般起重機所用鋼絲繩報廢標準的一半。4.對于符合ISO2408(通用鋼絲繩特性)標準的結構鋼絲繩,報廢的斷絲數量應符合GB 5972-86中規定的數量。5.如果斷了,整個繩股都應該報廢。6.當鋼絲繩直徑比公稱直徑減少7%或更多時,即使沒有發現斷絲,也應報廢鋼絲繩。7.露出來的麻芯要報廢。8.有明顯腐蝕的鋼絲繩應報廢。9.籠狀狀態下局部外層鋼絲伸長應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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