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扣12分的,必須繳納罰款,到車管所參加學習考試,考試合格后交回駕駛證,積分清零。根據公安部第五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103010第二十四條介紹如下:1。引言1: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不滿12分的,其罰款已經繳納并結清。雖然分數未達到12分,但仍有未支付的罰款分數將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2.引言二: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達到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除按照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學習、參加考試外,還應當參加駕駛技能考試。3.簡介三:考試合格分數清零,機動車駕駛證交回。考試不合格的,本人將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參加駕駛技能考試,并根據本人機動車駕駛證參加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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