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機動車輛報廢的年限是15年,但是沒有強制報廢。相關介紹如下:1、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2、旅游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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