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記分周期當天處理違章: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計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自首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計算,以此類推。駕駛證的清分時間是駕駛證上的發證日期,系統每年在發證日期自動清分,一年為一個記分周期;2.如果駕駛證首次領證日期為2010年5月3日,那么駕駛證的記分周期為2010年5月3日0時至2011年5月3日24時;3.在一個記分周期內違法記錄的分數不足12分的,記分系統將從下一個記分周期自動清除上一個記分周期(繳納罰款后)記錄的分數;4.記滿12分的,需要到駕駛證核發地的車管所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車管所。只有在科目一(一個記分周期內兩次記滿12分的附加駕駛科目三后考)考試合格后才能清分,否則駕照無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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