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車輛沒有報廢年齡,普通車輛報廢標準為:經過修理調整,仍達不到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經修復調整或者采用治理技術后,污染物或者噪聲排放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報廢流程如下:車輛報廢所需資料: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牌照;加蓋車輛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車主攜帶身份證;車輛事故證明材料;在車輛《機動車注銷登記申請表》、《報廢汽車證明》(與行駛證名稱一致)上加蓋公章,并由個人車輛所有人簽字。車輛報廢流程:受理報名崗申請,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將發放《汽車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經機動車檢測崗確認符合機動車報廢標準的,出具《機動車報廢通知書》;車主持“通知”選擇有資質的回收企業將車輛送去解體;企業查看回收通知后,會對車輛進行拆解并拍照。發動機應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缸體應破碎,車架(底盤)應切斷;負責《變更表》、《XX省更新汽車技術鑒定表》、《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及車輛拆解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審核簽字,收回號牌,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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