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由車輛購置附加費換算而來。1.1985年,國務院作出開征車輛購置附加費的決定,對所有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作為中央規定的公路建設專項資金,由交通部負責安排使用。車輛購置附加費已成為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重要資金來源。汽車購置成本已成為高速公路生產力發展的驅動力之一。15年來,全國共征收車購費1800多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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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吸引了大量國內外貸款或融資資金投資公路建設。2.與車輛購置附加費相比,車輛購置稅的主要變化是:的名稱由費改為稅,征收部門由交通系統改為國稅系統,征收的款項由交通系統改為稅務系統上繳中央國庫。車輛購置稅作為中央財政收入,根據交通部提出并經國家計委批準的公路建設投資計劃,按照“保證重點,向西部地區傾斜”的原則,由中央財政用于國省干線公路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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