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車輛無報廢年齡,普通車輛報廢標準為:經修理調整后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經修復、調整或者采取治理技術后,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噪聲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報廢流程如下:車輛報廢所需的信息: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牌照;加蓋車輛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個人車主攜帶身份證;車輛事故證明材料;單位在《機動車注銷登記申請表》和《報廢汽車證明》(與行駛證名稱一致)上加蓋公章,個人車輛所有人簽字。車輛報廢流程:受理登記崗申請,對達到報廢年限的車輛出具車輛報廢通知書。對未達到報廢年齡的機動車,由機動車檢測崗認定其符合汽車報廢標準,并出具《機動車報廢通知書》;負責通知選擇符合要求的回收企業送車輛解體;回收企業查看通知后拆解車輛并拍照。要求發動機與車輛分離,發動機的缸體要打碎,車架(底盤)要切斷;負責變更表、××省更新車輛技術鑒定表、報廢車輛回收證明和車輛解體照片,經機動車檢測崗核對簽字,回收號牌,按規定上報審批,辦理報廢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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