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六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應當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記分周期內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換證和發證應符合以下條件: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在本記分周期內不得分,或者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在本記分周期內不得分;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有責任,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駕駛人,參加過審驗教育;申請人無未完成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申請人身體狀況符合駕駛證條件;機動車駕駛證未被依法扣留、扣留、暫扣、吊銷、注銷或者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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