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斜坡拱橋時,遠近光燈應交替使用。以下是相關介紹:安全法規定: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行駛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汽車夜間通過急彎、陡坡、拱橋、人行橫道或者沒有交通信號燈的交叉路口時,應當交替使用遠近光燈發出信號。汽車駛近急彎、坡道頂部等影響安全視距的路段,或者超車、遇到緊急情況時,應當減速并鳴喇叭。遠近光燈使用規范:汽車遠光燈:適用于夜間無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在光線昏暗的國道或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可以使用。汽車近光燈:適用于150米內有對向車的道路。對面車相距150米時,遠光燈要換成近光燈。如果對面來車不改變近光燈,應立即減速,采用連續改變遠光燈和近光燈的方法發出信號。如果對面車仍不改變,應減速靠右停車避讓,不要與強光交叉射擊,以免損傷雙方視野,造成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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